(一)非婚生育的;
(二)无生育证生育的;
(三)骗取生育证生育的。
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二十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字。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生育应接受优生指导。
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或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可以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 妇女妊娠期间应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母亲和胎儿。
第二十五条 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人员,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药具。
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六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二十七条 凡施行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施行节育手术人员必须持计划生育施术合格证上岗,按批准项目开展业务。
个体诊所和未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不得施行节育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