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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3月30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30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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