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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试行方案实施细则

  1、申请企业有关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近三年有关财务报表及资信证明;提供经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申报项目证明及财务决算报告等有关资料。申请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或借款意向书;依法纳税情况;地市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2、落实反担保措施文件:落实风险保证金反担保;落实质押反担保,可以存折、银行转帐支票、汇票和动产等为质押,主要用于被担保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落实抵押反担保,即抵押财产详细情况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凭证;落实信用反担保,即信用反担保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文件。“省担保公司”依据本细则制定反担保管理制度,根据项目大小及风险程序等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在开展工作的初期,在落实反担保措施时,还可要求受保企业法人代表自有财产作为质押、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 “省担保公司”对企业提供的文件和申请进行评估审查,做出是否担保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拟担保项目,由省“省担保公司”出具合同文本,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办理签订有关合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协议银行根据《担保合同》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有关协议,办理贷款后,向“省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及贷款到位证明。“省担保公司”据此正式履行保证义务。

第五章 担保费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企业要向“省担保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担保费。担保综合费率按担保额度、期限和风险程度确定为0.4%--2%,其中基础费率部分:3个月期限为0.4%,6个月期限为0.7%,1年期限为1%,风险费率在此基础上根据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加收50%--100%。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优先支持条件的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

第六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企业逾期未能偿还协议银行贷款的,“省担保公司”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无约定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协议银行可向担保公司申请代偿。“省担保公司”根据银行的代偿通知,经核查确认后,承担代偿责任,支付代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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