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试行方案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出资部分,由省财政厅授权黑龙江省大正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省财政厅负责向“省担保公司”推荐董事长和财务总监人选,其中董事长由董事会选出,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条件

  第十五条 担保对象为除外国独资企业之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中小企业。
  第十六条 担保范围暂为流动资金贷款。条件成熟后,逐步增加担保种类。
  第十七条 担保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申请担保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法定要求的注册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3、在国有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有较好的资信等级。
  4、具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和财会核算基础。
  5、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半年以上,非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6、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九条 申请担保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优先支持:
  1、科技型企业或承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
  2、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节能、降耗产品,地方名、优、特、新产品,扩大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劳动密集型或创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的产品或项目。
  3、有原料、有生产能力、有市场的“三有企业”和与大企业集团配套产品的企业。
  4、企业所在地市的财政部门投资入股。
  5、出资入股的企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担保公司”不提供担保。
  1、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纠纷;
  2、经营状况变化,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
  3、不按担保公司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4、与担保公司逾期担保关系尚不解除的。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的担保项目直接向“省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地市县属企业的担保项目经地市财政部门初步审定向“省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企业须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文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