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坚持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政府、企业共同出资与公司资本运营相结合。
第八条 “省担保公司”任务
1、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遵循市场竞争规律,依据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中小企业资金融通的经济活动中,对符合基本条件(除外国独资)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信用担保。
2、经营担保资金,做到保值增值。
3、根据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经营,扩大担保资金的筹资空间。
4、对地市担保机构承保的项目实行再担保。
第九条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属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同时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信用担保是银行可依托的规避贷款风险的保障,在工作开展初期,担保公司应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开发银行等商业和政策性银行中选择几家银行,通过协议的约定,确定为协议银行,并与之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合理分担贷款风险。在条件成熟后,可根据业务需要,扩大与其他银行的合作领域。
第十一条 “省担保公司”不为企业向协议银行以外的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团体或个人提供担保。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省担保公司”注册资金2亿元。其中省财政出资102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占总股本51%,黑龙江大正集团出资1000万元,占总股本5%,其他投资8800万元,占总股本的44%,主要吸收地市财政部门和有实力的企、事业法人入股。
第十三条 随着担保资金规模的扩大和担保业务范围的拓宽,须补充“省担保公司”担保资本金,补充资本来源渠道:一是担保资金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二是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拨款,即根据“监委会”审批的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省财政视财力情况和公司发展需要增拨公司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