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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试行方案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试行方案实施细则
 (二000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48号)要求,确保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顺利进行和信用担保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财政厅是全省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地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设立的审定和报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里制定的有关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为确保国家和省有关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有效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和协议商业银行共同组建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省担保公司”,下同)外部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负责审议“省担保公司”章程和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审批核销坏帐方案和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监委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听取“省担保公司”汇报。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担保”是指“省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义务时履行代偿义务的一般保证。
  第五条 “省担保公司”是介于银行与中小企业间的非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财政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为全省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享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各出资方按股份取红利,并按原始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逐步建立省级和地市相配套的担保体系。先行组建“省担保公司”。条件具备的地市参照《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试行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组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并开展担保业务。“省担保公司”对地市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项目,经地市担保机构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可开展再担保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条件不具备的地市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加入“省担保公司”股份的方式参与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入股资金视财力情况而定,大城市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中等城市不低于300万元,县(市)不低于50万元。有实力的企业、事业法人可投资入股,出资额一般不低于100万元。“省担保公司”对入股地市所属企业和出资入股企业申请的担保项目,在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省担保公司”具一定实力后,通过参股、控股的方式,在未成立担保机构的地市组建子公司,逐步建立起全省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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