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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由市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项目预算由市政府投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市投资审计机构)审核,并报市计划主管部门核定。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确需超过的,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但超过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且超过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从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标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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