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5号)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3月3日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4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策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依照本条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