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和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的价格行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公有住宅出售价格、房租标准、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建设收费、中介收费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
第四条 房地产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市价格管理部门是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的主要管理部门。市财政、建委、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
第六条 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宗地评估价格为依据,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
基准地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人应当事前委托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评估出让底价,由市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共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