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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出让经营性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
  (一)原划拨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实行租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单位持有,所有收益应当缴入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批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执行。其中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职工在场内建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其余部分的分配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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