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20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120号)批准实施。为了做好《计划》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规划》,提高实施《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规划》是对全区土地利用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法规性文件,是各地、市编制和实施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对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保障社会经济强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对《规划》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充分认识实施《规划》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上真正树立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管理的宏观控制作用。
二、切实做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审批工作
各地、市要以《规划》为指导,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尽快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和布局要求,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控制;要按照自上而下的编制审批程序,抓紧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修改,必须按照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正确处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加强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类用地的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