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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缴入国库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将应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按期足额上缴国库;对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预算外资金的日常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拨付资金,由财政部门有关业务处(科)会同综合处(科)审批。各有关业务处(科)收到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后,必须在3日内审核签章送交综合处(科),综合处(科)按有关业务处(科)审批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各有关业务处(科)对拨付的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财政部门内有预算外资金的业务处(科),要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收入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大额支出要报主管领导审批。各业务处(科)要建立规范的收支帐簿,并接受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各部门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
  六、规范工作行为和财政拨款程序。
  (一)财政拨款必须有预算单位的拨款申请报告(另有规定者除外),对不符合资金投入的项目、不符合程序的拨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除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外,任何业务部门、个人均不准违反分级管理的规定程序将财政资金“戴帽”越级下达给基层财政部门。
  (三)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拨款要严格执行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各主管处(科)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拨款申请书”和计划表要认真审核,据以开出“预算拨款通知单”,经主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后送总预算会计,经总预算会计复核无误后,填制“预算拨款凭证”,将预算资金划入一级预算单位的银行帐户。
  (四)在财政资金的拨款工作中,填制和审核“预算拨款凭证”、印鉴管理、记帐专项工作,要分别由专人负责,会计、出纳必须分投,不得由一人兼管。填写”预算拨款凭证“上的拨款数额,数字前面必须加写货币符号。
  (五)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会计和各主管处(科)要加强和健全会计核算工作,保证帐册和报表齐全、准确、相符。要做好与各预算单位和国库的定期对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业务处(科),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1998〕164号)及参照预算内资金的支出管理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拨付程序,明确受理、审批、拨付、复核各个环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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