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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黔府发〔2000〕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是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作用的重要体现,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项工作的。行政权力的正确运用,充分体现了国家政权性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事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全面、深刻地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地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及时处理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认真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到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带头依法行政。要充分认识到,不仅司法机关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也是执法机关,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主要是靠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各级各部门都要严格依法行政,以此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各级领导在依法行政中负有重大责任,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通过建立学习制度,举办法律讲座、培训学习等各种形式,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在决策和具体工作中转变那些已经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问题。
  二、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按照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省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紧密联系科教兴黔战略、开放带动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突出重点,确保质量,使我省立法工作适应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要全面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在制定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要做好立、改、废工作,对那些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传统行政管理办法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予以清理、修订和废止,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除省人民政府和贵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外,各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也不得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处罚内容。要坚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的原则,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于一些目前尚未理顺关系、工作职责有交叉的问题,应当顾全大局,本着“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妥善协商解决,克服立法中片面强调部门职权、行业管理和地方利益的现象。同时,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规章同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防止规章之间互相矛盾。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明确、具体,备而不繁,简明扼要,有可操作性,便于遵守执行,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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