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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防雷工程设计要求)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七条 (防雷工程的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审核时涉及防雷工程,需要市气象局协助审核或者技术论证的,市气象局应当出具审核意见或者论证意见。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市气象局审核。
  防雷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八条 (审核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审核时涉及防雷工程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凡由市气象局直接审核的防雷工程,市气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作出不予设计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市气象局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 (防雷工程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验收时涉及防雷工程,需要市气象局参加防雷验收的,市气象局应当对防雷工程出具验收报告。
  由市气象局负责审核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气象局申请防雷工程验收。
  防雷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设计,应当经市气象局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后,按照核定的检测项目和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以接受防雷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为防雷工程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检测)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其中,当年竣工的防雷工程应当在投入使用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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