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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2000年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雷电防护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雷电防护的管理。
  本市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置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
  本市从事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
  除前款之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资质等级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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