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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2000修订)[失效]

  (五)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对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业工作。
  本条规定,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均按生一个子女享受。
  第五条 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夫妻,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除已有规定的外,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夫妻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由雇主发给50%。
  (三)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发给;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
  (四)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由其原单位发给。
  (五)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单位发给。
  (六)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七)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第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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