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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2000年3月8日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维护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卫生、房屋土地管理等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共同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实行户籍地、现居住地双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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