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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二)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导致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受到批评仍无明显改进或拒不纠正处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法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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