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正确处理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干部群众反应强烈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
《规定》的要求进行部署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检查自身廉洁从政情况,以及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并调离工作岗位。
(一)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酿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辞职或免职。
(一)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党委领导班子(党组)不认真执行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改组或解散的党纪处分,同时给予领导班子正职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班子软弱涣散,无法承担集体领导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