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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党委领导班子(党组)违反《规定》行为的党纪处分包括:改组、解散。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的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者不予督促落实的。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具体组织实施的;
  (二)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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