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班子违反
《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
《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党委领导班子(党组)违反
《规定》行为的党纪处分包括:改组、解散。
对领导干部违反
《规定》行为的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的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者不予督促落实的。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具体组织实施的;
(二)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