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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二000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同时必须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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