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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

  4.房改部门批准的售房文件及权威部门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
  6.房屋平面图及规划审批文件(新建房屋提供);
  7.首期交款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职工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下列三条中任一条:
  1.每职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职工贷款总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个人承担部分价款的70%;
  3.职工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退休年龄内应缴纳公积金的2倍。
  第七条 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30年;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4.14%,5年以上年利率4.59%。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今后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报;
  2.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包括: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及贷款额度);
  3.贷款申请批准后,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审批意见转交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照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意见向申请单位办理借款事宜。贷款数额随确定数量逐笔划转。

第五章 贷款担保及偿还

  第九条 借款人办理借款时,必须进行担保,担保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受托银行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次还清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取按月均本法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次数+(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由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按月组织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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