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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省直机关
 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2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及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规定,《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经省直房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告。具体贷款有关事宜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支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买自住用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按条例规定由陕西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委托陕西省建设银行房信部运用公积金资金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实行房改并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购买自住用房资金不足需要借款时,均可由其所在单位出面向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申请贷款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购房合同、证明或批准文件;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本息的能力;
  3.购置住房所需全价款30%以下的自筹资金;
  4.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存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五条 单位出面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向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本单位申请人的下列资料:
  1.贷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贷款人职业、职务、年龄及收入证明,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单位列表提供);
  3.贷款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证明(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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