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意见
(晋政办发〔1999〕105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解决当前供销社几个突出问题的一件大事,根据《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省计委、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牵头,省供销合作社、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银行参加的山西省人民政府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清查小组),下设办公厅,办公室设在省计委商贸处。对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历史形成的财务挂帐进行全面清查。现对清理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核查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的财务挂帐,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为促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成本等情况一并进行清查核实。此外,对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也进行调查核实。
截止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为1999年8月31日)尚未消化或处理的1992年底以前发生的中央和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要单独统计填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和地方政府确认的分项挂帐数额,逐户分解落实。
二、清理核查组织方式
省清查小组负责布置我省清理核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清理核查财务挂帐统计表格,组织省、地(市)、县级有关人员培训(时间另定),对各地清理核查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根据清理核查结果,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
各地(市)、县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强有力的人员逐级成立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和工作机构,按照省清理小组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全面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清理核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三、清理核查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