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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由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报科学技术部备案;设立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登记。具体办法遵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技进步奖的设置

  第十条 省科技进步奖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技功臣;
  (二)应用研究;
  (三)成果推广和产业化;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一条 科技功臣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二条 应用研究授予在技术发展、完成重大工程、重大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完成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此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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