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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9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9〕66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只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奖)。
  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晋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维护省科技进步奖的严肃性。
  省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上述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候选单位参加省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活动。
  第六条 省科技进步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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