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凡是对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的,不论企业性质如何,其新建、技改项目及产品只要在国家颁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均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十八)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
1、对企业生产的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它工业固体废渣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2、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生产的,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占原材料比例在30%以上的产品的所得,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
3、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资源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4、国家专项投资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5、工矿企业对“三废”(废气、废渣、废水)的综合利用和对伴生、共生矿进行综合利用的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十九)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的资金投入。一是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引进国外资金和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二是要吸引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为吸引投资和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省人民政府每年从省经贸委掌握的军矿基金分成拿出2000万元,以半贴息的方式补贴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
(二十)各级计委、经(贸)委要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科研主管部门对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及产品的科研经费,要给予支持和倾斜。
对积极开发利用废物的生产企业,电力部门要优先安排电力负荷。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综合利用电厂(包括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其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都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