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建材部门要对现有实心粘土砖瓦厂进行整顿,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推广使用以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的空心砖和砌块等新型建材产品。要严格执行《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十二)对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回填工矿的挖损区、塌陷区、地下采空区和进行土地复垦,要严格按《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面复土或绿化。
(十三)各地(市)、县对从事经营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严禁个人回收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业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取缔现有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加工业务。对全民、集体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要逐级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要统筹规划,合理布点,严格审查,核发统一印制的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资格证,公安部门凭资格证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格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三证齐全的方可从事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业务。
(十四)省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回收报废汽车行业要进行清理整顿,核发统一的资格证书。要严厉打击利用废旧车辆配件拼装机动车和转手倒卖报废车辆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报废汽车和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转手倒卖,流入社会继续使用。一经发现,经予以没收并从重处罚。
(十五)建立健全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统计制度。废物排放、利用单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排放、利用数量。各地(市)省直有关行业厅局,年底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废物的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存在问题及新一年度工作计划的书面材料报省综合利用办公室。
(十六)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考核奖惩监督检查制度。对固体废物排放单位实行堆存量增长指数考核,年初下达指标,年终检查考核。省综合利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抽查、互查活动。对在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四、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