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重点扶持好以上一些大的工程项目外,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中小项目在政策方面要放开。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积极鼓励发展非公有经济,拓宽再就业工程渠道。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对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成熟技术,各级政府应积极安排示范工程,逐步实现产业化。适当引进一批适合我省省情的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及设备,组织科技力量消化吸收和创新;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推广应用;重大的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课题要纳入国家或地方的科技攻关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六)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涉及各行各业,为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成立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组,省政府分管工作的副省长担任领导组组长,有关行业、厅局主管领导为领导组成员。其职责是监督有关职能部门贯彻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省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公布限期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定期通报全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综合利用办”)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
三、加强管理,依法监督
(七)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综合利用。每年要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具体比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八)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排放单位要根据运距远近给利用单位5--7元/吨废物装运补助,并应为其运输车辆提供装载机械和交通便利。对固体废弃物,均实行无偿使用,排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收费。因废物利用造成二次污染的,由利用单位承担责任。
(九)对矿产资源,地质勘查部门的勘查报告中应有资源综合利用章(节),矿山设计部门在确定主矿种开采方案的同时,应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生产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方案,对共生或伴生矿产进行回收。对具备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交通、水利工程,其设计部门必须将充分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及制品纳入设计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应确保使用。
(十)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技术;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部分高污染行业的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7〕1号)中有关技术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