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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三、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一是由各类“能人”牵头兴办专业生产技术服务和购销、加工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村专业经营大户、有技术专长的农民技术员或专业技术干部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经济技术实体,比较注重内部管理、注重市场开拓,经营、服务方式比较灵活,章程制度比较健全。
  二是依托龙头企业或市场创办中介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稳固的生产基地,从事农产品贮运、加工、销售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或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户按订单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优种、技术、加工、销售配套服务。
  三是依托基层供销社创办购销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其资产、场地、信息、经营等优势,围绕农村专业生产,兴办专业合作社,成为服务农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是由国家涉农经济技术部门转变职能创办科技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林、牧专业技术服务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抗旱服务协会、农机服务协会等等。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具有技术、人才和组织优势,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推广等方面作用明显,也有利于行业管理和专业经营者利益保护。
  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专业生产积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进行合作服务,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新形势下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一条有效途径。
  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比较快的地方,可以本着自原互利的原则,依照专业生产发展的要求,打破城乡、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当前应把建立和发展县(市)乡(镇)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农产品购销组织作为重点。
  四、强化政策扶持和保护,为加快发展创造宽的社会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制定配套的扶持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实行专项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发“四荒”资源,可免征1--3年的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经有关部门批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向社(会)员以优惠价经销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列入省市重点扶持的饲料加工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准后,可以收购、加工社员生产的粮食。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据此尽快研究制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法规,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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