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冀办字〔2000〕10号 2000年2月29日)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适应新阶段加快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包括渔民、牧民)为主要成员围绕某个专业或产品组织起来的,在技术、资金、购买、销售、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和技术组织,是农民进行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它既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完善和调整,又是对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化和推动。农村改革以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总的看,发展的步子还不够快,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村经济关联度低,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影响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影响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大制约因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有很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程,切实抓紧抓好,尽快抓出成效。
二、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规模化种养基地的专业生产经营农户为重点,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积极兴办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群众开展各种规模种养和专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动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我省农业向产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基本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一是自愿。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专业生产和专业经营大户自愿参加。坚持入、退社(会)自由,互助合作,绝不允许强迫命令,随意捏合。二是民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民主制定章程,在内部建立较为健全的自我管理运行机制。社(会)员大会或社(会)员代表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以有效地避免盲目决策、管理混乱、损失浪费等行为。三是平等、互利。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合作制与股份制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销社(会)员的农产品提倡实行代理制,经营收入按交易量进行分配,盈利按一定比例返还社(会)员。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积极为社(会)员提供所需的经济和技术服务,都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