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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八)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严格准开准入制度,在此基础上,经省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职工居民以微利价或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经批准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要建立和完善已购公有住房入市交易的登记、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十)各级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二十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批准开工建设、1999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出售,也可继续按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出售。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纳入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督。
  (二十三)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部件的质量赔偿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确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四)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放宽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商业银行要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五)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降低收费标准,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险贷款安全。
  (二十六)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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