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9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测定。其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职工年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数字为准。
(2)对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相应的规定面积标准计算: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其补贴面积按规定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双职工所在单位合理负担。
(3)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职工可以全额发放,也可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按月发放。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2、200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发放。补贴标准依据房价收入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七)职工购房发放住房补贴时,并一次性发放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实际工龄测算,原则上要低于《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
(八)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财政、单位原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转化资金;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款中,建立住房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后的余额资金;单位预算外收入中的部分资金及其他资金。
(九)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财政、房改部门和各单位要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经核定划转和售房款中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要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购买住房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方式的职工,补贴资金由单位直接存入职工个人专户,在职工购房时支取,按住房公积金方式进行管理。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适当提高1~3个百分点。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