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发〔2000〕6号 2000年3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加快形成个人直接支付的住房消费市场。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后的旧公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按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等。
  (五)住房补贴发放对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规定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规定的职级控制标准确定。
  (六)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按房价收入比测算。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人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未达到4倍的,一般不发放住房补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