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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数。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取,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录用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
  (五)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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