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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舒圣佑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供、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籍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已经成立的,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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