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政府采购办根据财政各业务机构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预算年度内,经批准追加的财政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财政有关业务机构要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
  (五)政府采购办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交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六)省直部门编报年度政府采购决算,随年终财务决算一并上报财政业务主管机构审核;财政各业务机构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决算及政府采购决算说明,报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汇总省本级政府采购决算,上报省政府。

七、采购资金的管理

  (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不得设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
  (二)凡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资金都要直接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储。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在采购启动前也必须存储到“政府采购资金户”上。
  (三)政府采购办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根据采购机关验收结果签发的验收结算书,通过财政总预算会计向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节余的资金,属财政资金退还给国库存款。属财政和采购单位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双方所占份额分别返还国库和采购单位。
  (四)采购机关凭政府采购办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作为记账凭证。

八、政府采购监督

  (一)政府采购办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4、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