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八)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并邀请公证人员参加。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九)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十一)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采购预算的编制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预算的组成部分。行政部门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的同时,对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单独编制部门采购预算,上报财政主管业务机构审核。
(二)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在组织编报部门预算时,对部门上报的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同级人大批准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后,由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在部门预算总指标控制数内核定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采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