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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3、财政拨款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和金额较大的修缮工程项目;
  4、金额较大,竞争性较强的服务项目;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的项目。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
  2、招标所需成本费用过高,与采购总价值不成比例的;
  3、因急需采购,按招标方式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采购对象的质价在市场上弹性不大或相对统一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货源单一,无替代供应商,或原采购合同有特殊规定,以及为扶持相关产业,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购买的,可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法。
  (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至少要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鉴别比较,择优选定。

五、招投标管理

  (一)公开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发布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投标商资格审查、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采购合同、履约监督、验收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办理。
  (二)招标公告由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国财经报》或省、市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布,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标书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应当向5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内容依前款规定。
  (三)招标文件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要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五)招标人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人数、标底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必须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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