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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服务类:政府所需的各类社会服务。
  工程类: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和修缮工程项目等。
  (二)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小额分散采购的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就是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财政部门直接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分散采购就是各采购机关自行组织采购并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并逐步实行定点和采购卡制度。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集中采购;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2、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3、单台(套、件)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产品设备;
  4、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筑、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5、年累计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6、公务用机动车辆购置及维修、保险、燃油;
  7、采购机关无采购能力或被取消采购资格的;
  8、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的。
  (四)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各采购机关可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机关小额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采购方法

  (一)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法。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采购对象在市场上质价差别较大,竞争性较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能获取较高效益的;
  2、一次性采购数量多、额度大或单台(套、件)价值比较昂贵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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