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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办法;
  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6、审批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8、编制和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
  9、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10、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七)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促进国家和本省经济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八)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
  (九)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十)采购机关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一)各行署、市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二、政府采购主体

  (一)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为本级政府的集中采购机关,其他为非集中采购机关。
  (二)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1、统一组织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2、组织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3、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
  4、受其他采购机关委托代理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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