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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14号 2000年3月10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一、政府采购原则

  (一)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办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
  (六)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级政府采购办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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