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修正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业经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国光
二000年二月十一日
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分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本细则第四条规定除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当场作出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执法机关有其执法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