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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三、做好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耕地保护工作
  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要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除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线型工程必须占用农地外,其它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工业企业项目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新占农地,坚持在经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小区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尽量调剂使用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的土地。房地产项目、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只安排到存量建设用地上,通过旧城改造、企业搬迁腾出土地,以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从市场上取得。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实行出让金优惠、减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策,鼓励用地者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加强农业结构调整中的用地管理,防止耕地毁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承包的耕地上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市场需要的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建筑,更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时,要考虑与农业结构调整协调一致,将可作为鱼塘、果园或其他用地的耕地预留在基本农田外;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完成的,对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省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搞好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集约利用土地。搞好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小城镇建设主要通过存量土地挖潜和村庄改造解决用地需求。必须占用增量土地的,也要先占废弃地、劣地和山坡地。
  四、实行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能
  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国家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企业以及新组建专业控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等,经批准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可直接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企业法人财产,国家应收缴的土地出让金也可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金注入国有企业,国家不再以货币形式收取土地收益。
  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资产由省土地行政主要部门授权经营;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由州(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经营;其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经营。土地资产授权经营必须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股,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公司凭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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