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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方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9-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1月2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方法
    (2000年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分别简称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或者一个以上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事原案。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案;
  (二)对自治区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质询案;
  (三)人事选举案;
  (四)罢免案;
  (五)特定问题调查案;
  (六)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议事原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第四条 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严肃认真地按规定时限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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