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安装工程费;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
5、公共基础设施费;
6、管理费用;
7、销售费用;
8、财务费用;
9、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二)利润。提取基数为本条第一项前五目之和,具体比例为:
1、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最高不得超过3%;
2、普通住宅房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3、高档住宅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经营单位自主确定。
(三)税金。
(四)住宅差价:
1、区位差价,按照同级政府建设、国土、价格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布的地段划分增减价格;
2、楼层、朝向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
3、质量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优良工程,在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基数上加价1.5%。
第七条 商品房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商品房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区位差价±层次差价±朝向差价+优良工程加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价格构成测算或者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费率需要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整。
开发小区(片)内的营业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其他按照规定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九条 商品房价格管理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定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预、销售价格;
(二)普通住宅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在3%的浮动幅度内执行预、销售价格;
(三)高档住宅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依据建设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销售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房,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测算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一)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批预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