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行政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组织养护工作。
第四条 市园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全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责任者;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生长、养护情况,并对古树名木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对长势濒危的提出抢救措施,对确需迁移的提出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县(市)、贾汪区园林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及相关情况向市园林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