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南京市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已经1999年9月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南京市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资金,是指依照规定设立,由政府部门管理、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或者社会团体依法筹集管理,用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和个人基本生活质量等方面的资金,包括:
(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资金;
(二)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资金;
(三)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资金;
(四)优抚安置基金、资金;
(五)用于社会保障的社会募集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南京市审计局是本市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
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资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