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1日)、《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安装、改装、检定(校准)、使用计量器具以及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技术监督局对本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计量器具销售者必须向市、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资格确认后,可以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经营业务:
(一)有与开展安装、改装计量器具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设施;
(二)有相应的计量技术人员并取得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