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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

  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名牌产品应当采取措施给予保护。
  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
  (四)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
  (五)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涉嫌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收据、帐册、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
  (四)在监督检查中,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法予以登记保存或者封存;
  (五)对立案查处的质量违法案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时,按照其职责范围行使有关职权。
  第九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流通领域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商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查。
  第十条 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在制定统一计划时,应当防止重复检验。
  监督检验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计划组织实施,任何部门不得超出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验。
  凡已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都不得对该企业同种产品实施重复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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